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