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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对于亏损、经营风险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支付业务;对于制度不完善、未备案手续、未公开披露、未报送资料等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转让许可证、超出业务范围、违规使用备付金等严重情况,可注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稳健运行。
    法律分析
    一、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三、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语
    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50%、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支付业务。若支付机构未建立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未公开披露事项、未报送资料、未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于转让、超范围经营、违规使用备付金等严重情形,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这些措施旨在维护支付机构的稳健运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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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