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