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保险制度简介 |
释义 | 基本概念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 (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 (2)工作有过错 (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 公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权利 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义务 按实、按时缴纳保险费; 按索赔规定程序如实提交索赔文件。 2、保险赔偿、赔偿额的确定 (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⑴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⑵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⑶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⑷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 (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a)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b)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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