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地尊重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可以适当地调查被害人的隐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在调查证据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得非法侵入其居住场所、身体、通信和财产等场所,不得非法搜查、拘禁、拷问和酷刑逼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其他人应当如实作证或者提供鉴定、翻译等。调查人员应当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调查人员对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虚假鉴定、翻译的人,应当依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个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事,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同时也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权益。而如果需要调查被害人的隐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非法侵入其居住场所、身体、通信和财产等场所,更不能非法搜查、拘禁、拷问和酷刑逼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