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后补偿金未发放,怎么办? |
释义 | 离职后两个月未收到补偿金,可通过与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如单位不支付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追回。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应按一定比例加付赔偿金。辞职可要求经济赔偿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辞职需注意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并确保公司签收,以免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补偿金离职后两个月还没拿到怎么办 1、劳动者离职后两个月还没拿到补偿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及时支付;如果单位拒不给付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去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要回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哪些情况下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三、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员工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员工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员工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员工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员工非常不利。 综上所述,员工入职后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和,属于单位违规,这样工作三个月后辞职,员工第一个月拿到的是双方约定的月工资,而之后两个月则是双倍工资赔偿。如果单位不给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带上用工单、考勤表等材料。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如果离职后两个月还未拿到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及时支付。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同时,员工在辞职时也需注意使用正确的通知书,并确保公司签收,以免发生争议。如有需要,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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