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消除。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索赔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过索赔权人应承担的份额,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和索赔权人单独负责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