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否有时效规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院执行局怎样处理执行异议 法院执行局处理执行异议的方式如下: 1、法院应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2、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自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执行异议法定期限如下: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4、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5、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总之法院应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自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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