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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中造成当事人伤残的,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应当是包括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都应当根据受害人具体受损的金额赔偿,而残疾赔偿金则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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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