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要刑罚的刑罚方法。刑法的特点是既可以独立也可以附加。附加刑罚包括:(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看,罚款是一种刑罚方法,而不是经济、民事或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