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无效后,是无法公证的,另外对于公证遗嘱中存在无效情况的,也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一、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