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后,如果显示“销户未结算”的,说明职工已申请办理了销户提取业务,但还未进入结算流程。中心结算后,会将款项划入职工的联名卡储蓄账户。销户提取要三个月才到帐,每月22日至月末对22日前已受理的提取申请进行校验,结算经确认职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停止缴纳社保达三个月或社保已结算的,将把职工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职工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也就是现在是23号这两天正在结算请等待钱是可以拿到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