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维权取决于是在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双方对房屋面积、性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有分歧,发生纠纷需要维权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协商、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如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协议一方不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补偿维权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