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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完居间合同后还可以再议价吗
释义
    今年7月,市民张先生通过哈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哈市道里区的二手房,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hetong)》,合同(hetong)中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先生以房产建成年份是1991年,年限较长为由要求卖方降价2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卖方坚持按照《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房价进行交易。而张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拒不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律师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因此,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张先生所交纳的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张先生在签订完居间合同后已对房屋购买价格与卖方达成一致,签订买卖合同时再要求业主降价,属于张先生违约,张先生理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准备购房的市民,在买卖房产时要慎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确因市场原因导致买卖价格出现变化,可与卖方或买方进行协商议价,但若买方或卖方不同意降价,则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存在损失已支付定金或双倍赔偿定金的风险。
    一、签了认购协议如何退房
    房屋买卖过程中,认购协议并不是法律要求必须签署的协议之一。认购协议并不是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买卖双方通过认购的形式,确认购房和出售房屋的意向,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再就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一致后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如此,认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一样,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就购房者来说,假如签署认购协议书后想要退房,可以通过和卖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办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认购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法法律规定,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二、卖方是否严格按照认购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例如在约定的时间内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三、购房者拒绝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原因是否是因为正式购房的相关权利义务过于不公平或处在违法条款、不符合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等情形;四、开发商是否存在没有预售证,利用认购协议变相预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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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