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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一定会导致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释义
    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的存在与效力如何,并不影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对公司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人转让股权时,并没有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甚至进一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变动的因素,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未能成功发生物权变动,就否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风险提示: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
    成立但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时两个公司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能否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不能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法》的限制性、程序性规定。法律旨在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及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非为了限制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 21 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性程序,也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并不意味者股权转让就能够得到履行,虽然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是在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应视规定内容而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依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其他股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先做出准备的,转让股东应赔偿其合理损失。风险提示: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实现受让股权目的的,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主要是指转让股东存在缔约过失导致受让人发生损失的情况,而基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导致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应作为受让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进行考量。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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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