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通缉的触发条件 |
释义 | 《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逃人员必须上网,包括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续的在逃人员一个月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三日内上网,以及经批准的案情重大、紧急、特殊的在逃人员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手续。 法律分析 《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拓展延伸 网络通缉的触发条件及其应对措施 网络通缉的触发条件是指在网络空间中,某个个体或组织涉嫌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引起执法机关对其进行通缉的条件。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危害程度、威胁社会稳定等因素。为了应对网络通缉,执法机关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网络监测和侦查能力,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加大惩治力度,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等。通过这些应对措施,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坚决贯彻《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逃犯上网通缉,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触发条件进行操作,确保网络通缉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执法机关应加强网络监测和侦查能力,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以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公民也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一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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