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行为,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规定旨在维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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