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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真正贫困办不下来低保怎么办
释义
    低收入贫困户不被认定的情况包括: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扶贫标准、拥有豪华装修和高消费行为、拥有小轿车、农用车或工程机械、家庭成员担任村干部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隐瞒财产或转移财产、无法联系或提供居住证明、有违法行为等。申办低保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登记调查、评审、公示、填写登记表、复查申报、核查审定、审核、批准、银行发放低保金等多个环节。
    法律分析
    一、低收入贫困户不被认定怎么办
    不被认定就是属于下列几种情况,这个必须要达到标准才可以认定成功: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2.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3.家中有现任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文书、监委会主任、妇联主任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4.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且在编的人员,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5.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6.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7.家中一年以上无人居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9.对贫困户识别公示期间举报查实后的,或者群众举报和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二、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结语
    低收入贫困户不被认定,可能出现各种情况。首先,必须满足一定标准才能成功认定。例如,购买豪华房屋、装修、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拥有豪华电器、拥有私人车辆等都可能导致认定失败。此外,家庭成员担任村级职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等也可能影响认定结果。同时,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从事盈利性活动、出国留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行为也会影响认定。除此之外,无法提供居住证明、违法行为、举报查实等情况也会导致认定失败。申办低保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个人申请、登记调查、评审、公示、审核等环节。最终,经民政局审批和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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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6: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