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应付款,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它应付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结存现金。企业应设立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债务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表示企业应付和暂收的结存现金。本账户应根据应付和暂收款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法律客观: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