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交易罪的认定方法 |
释义 | 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权益,行为人可使用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达成交易,获得利益,而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强迫交易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而敲诈勒索罪只适用于自然人。 法律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怎么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区别 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结语 强迫交易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尽管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强迫交易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而敲诈勒索罪只适用于自然人。了解和区分这两种罪行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公私财物的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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