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如何量刑原则 |
释义 | 教唆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教唆杀人罪应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教唆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罚,故意杀人刑罚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 法律分析 一、被教唆者怎么量刑 1、被教唆者按照所犯罪名定罪量刑。教唆犯是指以各种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杀人怎么量刑 教唆他人杀人应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教唆犯量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指南 教唆犯量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指南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教唆犯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及其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解析,并提供实践指南以引导法官在判决教唆犯罪时的量刑决策。教唆犯犯罪行为指的是通过教唆、怂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和明确的犯罪目的。量刑原则是指在教唆犯罪定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包括对教唆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等方面的规定。实践指南则是对这些原则和规定进行解读和指导,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对教唆犯量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指南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教唆者按照所犯罪名定罪量刑。教唆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受到相应处罚,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杀人罪,教唆犯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决,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刑罚。教唆犯量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指南的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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