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交担保金? |
释义 |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链接《条例》: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海关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链接《条例》: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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