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结果,而且也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意思,但对于这两种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是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但如果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是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非紧急避难人员包括哪些 非紧急避险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军人、警察等。依照相关规定,为避免本人安全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可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紧急避险的要件具体如下: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二、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具体如下: 1、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2、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责任主体,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医生、护士、军人、警察等是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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