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共有人 的增加需要所有共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无法到场的共有人可以出具 委托授权书 ,由他人委托办理。根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