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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