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的,按赠与算,不需要还。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向另一方支付钱款,均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总之,如果是赠与的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是借款,则需要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