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争取探视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未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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