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电瓶车常犯怎么办 |
释义 | (一)在外停放电动车时,尽量找有人看管的正规停放区域,不要为了省那一点点保管费而导致电瓶车失窃。若没有车棚,则尽量将电动车停放在银行、超市或者小区门口,切忌不要随意停放在路边或阴暗的楼道、角落里,要尽可能停在光线明亮处。 (二)至少使用两把锁以上的锁,把车锁到路边铁栏杆上或大树上,用锁将电瓶车难以卸下的部位固定在其它物体上。值得注意的是,蓄电池是电动自行车最值钱的部件,最好加上电瓶防盗锁。 (三)短时间离开的情况,谨防顺手牵羊的情况。别贪图方便快捷而不拔钥匙,离开的时间长一些更需要上锁,切莫大意。 (四)可以在车辆显著位置和主要部件上,喷涂独有的图案或印记,可使盗车贼和收赃者有所顾忌,不敢行窃或销赃。警方提醒广大车主,要保存好购车时的原始发票,给自己的爱车拍个照片,在报警时,方便提供相关证据。 (五)在电动车上安装万物互联芯片,在安装了万物互联的电动车在失窃后,警方可以迅速通过其信号找到电动车的轨迹,及时找回失窃车辆挽回损失。 一、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二、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一)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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