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有:被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被告在两次传票未经正当理由传票和拒绝出庭;伪造、隐瞒或破坏证据,以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利用暴力或威胁购买或阻止证人提供证词,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词;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通过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而延迟或拒绝履行义务;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坏已密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