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此外,为了实施断水、断电等强迫搬迁方式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在拆迁中采用断水、断电、断路的情况是违法的,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