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的范围与种类 |
释义 | 拒检弄虚作假、拒谎报排放、未缴超标排污费、引进不合规技术设备、转移污染设备、建设项目不达标、擅自拆闲置设施、环境污染事故、治理任务未完成,都将受到警告或罚款,甚至停业。 法律分析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拓展延伸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制度是指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例如污染排放、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多样,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环境秩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结语 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制度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罚和约束,以保护环境秩序和维护公众权益。对于拒绝检查、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等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或罚款。未缴纳超标排污费、引进不合规技术设备、转移污染设备等行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建设项目未达标、擅自拆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都应受到罚款。对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加收超标排污费、罚款或责令停业。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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