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离婚后要如何分割 |
释义 | 针对不同的房产,时有不同的分割方法,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或者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2、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管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3、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房产增值的部分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4、一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一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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