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重整由哪个法院管辖 |
释义 |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由哪些部门承担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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