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的条件如下:公司合并首先它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其次,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再次,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 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 最后,它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 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 (三)新设合并,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