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书执行期限 |
释义 | 关于行政判决书执行期限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书的期限,即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2、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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