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劳务税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涉外劳务税收是如何规定的 一、涉外个人各项所得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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