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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适用于
释义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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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