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特征:1、具有附加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2、具有特点目的(用于城市共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服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滞纳金、罚款例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应纳税额:1、市区的,税率为7%2、县城、镇、税率5%3、不在市区、镇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与缴纳“三税”一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