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 羁押 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