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的居住权能被继承吗? |
释义 | 房屋居住权不可以继承。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要怎样确认居住权 居住权的确定: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5、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权和同住人有何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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