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
释义 |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 一、房屋面积出现偏差; 二、延期交房; 三、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四、房屋的主体质量不合格。 一、法律规定房管局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二、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维权 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时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三、商品房购买可以退房吗? 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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