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索限制加重原则背后的逻辑 |
释义 |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所犯的数罪中,以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对其进行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个刑种,刑期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分析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所犯的数罪中,以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进行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一、如何理解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有哪些 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个刑种。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犯罪人一人犯数罪时,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确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加重限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低于三十五年的,最终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终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并罚还有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拓展延伸 数罪并罚须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结语 限制加重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并罚原则,其目的是在一个人所犯的数罪中,以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进行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在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低于三十五年的,最终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终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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