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十不准 -征兵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 阻挠合格青年入伍。(3)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 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6)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 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 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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