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名字相同,而人物相应信息与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性同名的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公民对自已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或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如果作者完全用一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姓名作为创作中的艺术人物,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