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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罪怎么认定
释义
    有下列特征的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1.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3.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一、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2006年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释则调整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
    注: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收废机油违法吗
    无证收购废机油是违法的。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构成污染环境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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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