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通知买方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屋出售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