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 一、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务人可以履行,但不违法地告诉债权人不履行; 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以适当履行为由履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四、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后续不能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