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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释义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我国不当得利属优先债权吗?
    对于不当得利属优先债权的回答见下
    债分为三种,侵权之债、违约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区别于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是典型的合同之债。针对非破产清算案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偿顺序未作具体规定,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其目的都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这一相同的性质以及由此相同性质决定的两者具体操作程序的相似性,出于对债权人、职工、股东以及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的立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非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有相应的阐述,对公司自行清算及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也就是说非破产清算案件中,不当得利之债也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
    不当得利留置权怎么处理的呢?办法是什么?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不当得利之债的转移在法律中怎么规定?
    从法律上我们从不当得利之债系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返还的义务,即受损人对受益人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而不当得利之债的转移中存在几个条件,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必须有可转让性、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本案中,通过法律的确认,你对甲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并及时通知了债务人甲返还给乙,因此根据债权转让的效力,该不当得利债权的转让效力已及于甲,甲应当向乙承担返还资金义务。
    不当得利优先受偿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具体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债权5、普通破产债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破产清算来看,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其他债务受偿。
    如何认定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认定与处理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内容由 孙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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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