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主体是
释义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主体是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短期安全的安身之所,帮助受害 人脱离暴力侵害或威胁,是政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责任所在。
    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 安全保障,制定临时庇护场所的条件标准、服务内容、工作规范以及政府监管责任,在公安部门、接受家暴投诉的机构、组 织与临时庇护场所之间建立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鼓励并支持公益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庇护场所的建设。
    基层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或为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专业服务。家 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立,二是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在实践中,设立家庭暴力临 时庇护场所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公安部门以及接受家暴投诉的机构、组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稳定持续地运 营;二是有安全保障,使施暴者难以找到或找到后不能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三是短时间内受害人可以到达;四是可以满足受 害人基本生活需求;五是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2008年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 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此后,全国已有近 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 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 受害人5万人次左右。
    201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又联合下发 的《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 归纳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原则、任务、工作程序和工 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措施,为法律实施打下良好实践基础。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5: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