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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
释义
    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
    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等。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育惩戒权遵循原则:合法性、合教育性和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原则等。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以下内容:
    1.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
    2.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3.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
    4.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
    5.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
    6.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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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2:02:26